(2014)牟民三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4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贾斌,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