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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菊花、王学等与王冬、吴启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花,王学,王冬,吴启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菊花。原告王学(系王菊花之夫)。被告王冬(系王菊花之女)。被告吴启明(系王冬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花、王学诉被告吴启明、王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花、王学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花、王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花、王学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王菊花、王学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