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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成容诉被告叶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第129号原告钟某,女,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被告叶某,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鸿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