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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蔡婉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蔡婉慧,佛山市顺德区卓衍贸易有限公司,冯丽梅,贾建明,何永兆,江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廖雪伟。被执行人蔡婉慧,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卓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一路七号之四。负责人何永兆。被执行人冯丽梅,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贾建明,男,汉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何永兆,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江毅,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卓衍贸易有限公司、江毅、何永兆、蔡婉慧、贾建明、冯丽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130177.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