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云、黄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黄云,黄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党,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农凤青,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黄云。被执行人黄铋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云、黄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交纳了贷款本息8865.03元,被执行人黄云到本院履行了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那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5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黄乃丘执行员 黄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绍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