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才朋与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朋,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王才朋,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蔡羽。委托代理人王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朋诉被告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才朋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