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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振锋,总经理。被告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剑锋,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82元,减半收取10441元,由原告武汉恒际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佶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