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富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方杏仙、黄保林与黄保林、富阳市海文渣土处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杏仙,黄保林,富阳市海文渣土处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方杏仙。被告:黄保林。被告:富阳市海文渣土处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被告(追加):孙关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杏仙诉被告黄保林、富阳市海文渣土处置有限公司、孙关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杏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杏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杏仙撤诉。本案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方杏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一五月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