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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苏学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苏学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676-7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学辉,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桂集乡洼刘村苏庄队027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6307081415。被告: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西龚村,组织机构代码57175008-3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冬美,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桂��乡洼刘村苏庄队027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10021429。被告:张文彬,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瞳镇张湾村前张湾第12-1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10067133。被告:王玉,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瞳镇阚瞳经济开发区310户,身份证号码341227195710017070。被告: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A5组织机构代码75682316-2法定代表人:徐六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学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学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学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