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崔盛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盛某,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梅园村新村大道北九巷*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小娟、代理检察员庾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崔盛某酒后驾驶粤Y94***号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东线平胜大桥辅道南往北方向路段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查车。经检测,被告人崔盛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7mg/100ml,属醉酒状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崔盛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崔盛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盛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崔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丛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敏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