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新跃植绒厂与长兴优尼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新跃植绒厂,长兴优尼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6号原告:常州市武进新跃植绒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十里村工业园区。负责人:壮凤英。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优尼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张俊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新跃植绒厂与被告长兴优尼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