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恒与徐景涛、郑宝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徐景涛,郑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恒,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徐景涛,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郑宝林(又名郑保林),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恒与徐景涛、郑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景涛、郑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景涛所有的皖D×××××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限从查封即日起二十日内交付248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