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保字第17号申请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伟,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仁。申请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XX号的永升华府小区的地下车位80个(车位编号见证据附表)和X幢XXX号、105号、106号、XXX房铺的所有权。申请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林友珍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陈海宝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陈海斌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陈玉辉名下位于海口市板桥路XX号方圆华苑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67XXX**号)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XX号的永升华府小区80个地下车位,X幢XXX号、105号、106号、XXX房铺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担保人林友珍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三、查封担保人陈海宝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四、查封担保人陈海斌名下位于海口市秀华路XX号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洋批发城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14XXX**号);五、查封担保人陈玉辉名下位于海口市板桥路XX号方圆华苑XXX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67XXX**号)。申请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丽珍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