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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慧莲与白山峰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莲、安娜,白山峰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周慧莲、安娜。被执行人白山峰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娜、周慧莲与被执行人白山峰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山峰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白山三江支行存款67179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