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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小猛与平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猛,平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张小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平红艳,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猛诉被告平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平红艳的银行存款2518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平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189元。二、如被告平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189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