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贾福文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福文,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福文,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朱碌科镇。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委托代理人杨保民,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上诉人贾福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朱民初字第0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福文又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对本案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准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贾福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福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贾福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龙代理审判员 任庆盛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