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贾福文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福文,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福文,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朱碌科镇。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委托代理人杨保民,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上诉人贾福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朱民初字第0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福文又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对本案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准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贾福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福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贾福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龙代理审判员  任庆盛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