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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代新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娥,代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35号申请人黄应娥,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铺镇春河村王寨组。身份证号:412828196805194525。被申请人代新义,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崔岗村王庙。身份证号:412828198701285337。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代新义驾驶的豫QR35**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因申请人黄应娥与被申请人代新义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代新义驾驶的豫QR35**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