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龙与王建彬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龙,王建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龙,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彬,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谢龙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龙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上诉人谢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