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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关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关心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李文清,男,1999年8月23日生,仡佬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陈小英,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孔健,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责任人朱周远,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逢友,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关心村民小组,住所地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关心小组。负责人郭逢友,代理组长。委托代理人孔义,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清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关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