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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程某某,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井研县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井研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