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程某某,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井研县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井研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