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特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段丽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段丽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0640号申请人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3号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霞,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娜,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段丽霞,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则蓬,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10741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奇森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段丽霞2014年7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3750.23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段丽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82元;驳回段丽霞的其他申请请求。申请人哈奇森公司因不服朝阳区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107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奇森公司申请称:段丽霞是由同事介绍进入哈奇森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在段丽霞入职之日,确定其工资标准为每月5500元,其中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因哈奇森公司规模较小,一直采取人性化的用人态度,即使在段丽霞在其后期工作表现较差的情况下,哈奇森公司一直正常发放工资。段丽霞在试用期过后的工作期间内上网买卖物品,在3月份哈奇森公司举办的全程3天会议中,其在工作时全程玩手机,经多次提醒仍不改正。4月至6月,段丽霞主要负责员工保险申请及网站上传工作,没有一项可以顺利完成。段丽霞在职期间一直从事网点销售工作,卖货给其他员工,经哈奇森公司提出,拒不改正。鉴于段丽霞工作态度恶劣,其直接上司在2014年6月20日与其面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段丽霞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以支付其6月20日至7月19日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后段丽霞提出愿意自6月21日起在公司试用1个月,请直接上司再观察一个月的试用效果,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哈奇森公司默认为段丽霞愿意在无工资条件下试用一个月。6月21日起的试用期期间,段丽霞已经与哈奇森公司进行了工资交接。哈奇森公司于7月18日告知段丽霞试用期一个月并未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其结束试用期,立即离职,段丽霞不同意离职。仍于7月22日来到公司。由于段丽霞试用期间开设网店,违反劳动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哈奇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7月18日后多次要求段丽霞办理离职手续,但其拒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规定,哈奇森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4)第10741号仲裁裁决。段丽霞辩称:哈奇森公司主张段丽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且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在仲裁阶段中,哈奇森公司主张因段丽霞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哈奇森公司未能对段丽霞的工作中存在不能完成任务的情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朝阳区仲裁委认定哈奇森公司与段丽霞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现哈奇森公司以段丽霞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4)第107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哈奇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