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姜志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祥,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姜志祥,城镇居民,无业,;。被执行人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咸丰县杨泗坝村,现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麻柳坝。组织机构代码:67038389-9。法定代表人田维林,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413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