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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冯某。被告杨某。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澄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