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冯某。被告杨某。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澄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