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铜川市印台区城关一组。身份证号码610203198806080020。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现租住铜川市印台区城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10725197805142012。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