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牛娟与李吉强、柏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娟,李吉强,柏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牛娟。被告李吉强。被告柏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娟诉被告李吉强、柏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吉强、柏士珍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吉强、柏士珍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