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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牛娟与李吉强、柏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娟,李吉强,柏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牛娟。被告李吉强。被告柏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娟诉被告李吉强、柏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吉强、柏士珍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吉强、柏士珍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