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是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8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4)字第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斌、辛贵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河区站北路的小道口立交桥内,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价值100元,约0.05克。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在东河区巴彦大街二宫路口美特好超市,与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在东河区二宫路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河区站北路的小道口立交桥内,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价值100元,月0.05克。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在东河区巴彦大街二宫路口美特好超市,与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在东河区二宫路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5克。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毒品;公安机关捕获经过,称重记录,公安机关证明,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清单,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鉴定报告;刘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属于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证据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当以犯买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天慧审 判 员 郅 飞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 鑫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