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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唤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贾XX,秦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XX,女,汉族,临县人。被告贾XX,男,汉族,临县人。被告秦XX,女,汉族,临县人。原告李XX与被告贾XX、秦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丈夫继承窑洞一孔,并有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2314028号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丈夫病故后由原告管理使用。2011年原告从太原回到家中,发现二被告在原告窑洞脑畔处栽植四柱枣树,枣树根扎在原告窑洞里,造成窑洞裂缝已成危房,无法居住,为此原告多次寻找村委协商解决,一直未果,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原告因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贾XX辩称,被告的宅前宅后是由被告几辈老人传下来的,被告母亲秦XX嫁被告父亲43年,在被告记忆中土圪垛坢约有十几公分,枣树一直存在,请求法院判原告恢复被告宅前的一切原状,并赔偿被告因此发生的务工和一切费用。被告秦XX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继承的窑洞在原告丈夫病故后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并有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2314028号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原告脑畔上有大枣树一苗,小枣树两苗,杏树一苗,并有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树林证。上述事实有宅基地使用证、树权证、庭审笔录等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永祥审 判 员  薛 艳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