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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周增翠与薛桂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翠,薛桂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周增翠。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翠诉被告薛桂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增翠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要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增翠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桂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周增翠负担。审 判 长  谢韬正人民陪审员  徐翠媚人民陪审员  邱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