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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长春与徐微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春,徐微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郑长春。被告徐微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春与被告徐微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长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长春负担。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