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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包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包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包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以被告人包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兰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与娄某之间存在矛盾。2014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包某见娄某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大观文化园内,遂纠集郑某甲、郑诚龙、吕志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大观文化园溜冰场外一走道处。后被告人包某与郑某甲、吕志强等人采用踢、凳子砸等手段殴打娄某,致娄某受伤。经鉴定,娄某右侧第9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60%,已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包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包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包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餐费、住宿费、财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264000元。被告人包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于案发当日即2014年8月20日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治疗,同年9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34天。期间,支付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9057.14元。2014年12月30日,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建议娄某的休息时限为90天,护理时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娄某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63.14元,其中医疗费905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30=1020元、护理费为30×134.05=4021.5元、误工费为90×134.05=12064.5元、营养费为30×30=9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鉴定费8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提出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其提出的餐费、住宿费及其他损失和超出部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包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零六十三元一角四分。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