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淼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静,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刘静,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淼,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刘静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淼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淼所有的皖L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