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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陈柳兵对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柳兵;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陈柳兵,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广东电白人,现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维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柳兵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柳兵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还质保金711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一审诉讼费14020元、执行费9517.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柳兵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本息80万元及承担执行费9517.7元,一审诉讼费14020元,共计823537.7元(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永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