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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张晓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张晓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960号。负责人聂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职员。被告张晓菲,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晓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