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宗渊与张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渊,张德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73号原告杨宗渊,1977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张德和。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告杨宗渊诉被告张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宗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杨宗渊负担1815元。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