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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宗渊与张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渊,张德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73号原告杨宗渊,1977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张德和。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告杨宗渊诉被告张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宗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杨宗渊负担1815元。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