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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新鸣与罗振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鸣,罗振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新鸣,男,43岁。被告罗振周,男,55岁。本院在审理王新鸣与罗振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新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新鸣以原、被告与借款人魏英祥协商,原告同意魏英祥延期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王新鸣负担。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