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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贻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贻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贻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贻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