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秦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火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秦民初字第21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17日,汉族,永登县秦川镇居民。被告火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永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