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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崔为贵与王贵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为贵,王贵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崔为贵,居民。被告:王贵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为贵与被告王贵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为贵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为贵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崔为贵负担。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