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梁国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梁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宗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国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笫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梁国林履行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梁国林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笫二百四十四条、笫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梁国林银行存款4073600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嗣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