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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方绪桂、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方绪桂,何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被告:方绪桂,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何建军,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李志华诉被告方绪桂和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志华诉称:2012年4月6日、2012年12月21日、2013年2月25日,两被告因缺资,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19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1.2%。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后,经多次催讨未果,致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全部退付原告李志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