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泰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泰星电缆有限公司,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青岛市泰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衍忠、李瑛,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义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泰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泰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8元,撤诉减半收取3064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2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