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永正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正。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翟东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正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永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已将应给付申请人孙永正的赔偿款2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