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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杜某,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