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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与李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李道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88号原告: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关口工业区。被告:李道德,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道德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德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道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