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分社与贾富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分社;贾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分社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东胡居委会。负责人:张尊章,该分社主任。被告贾富胜,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分社与被告贾富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