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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湛麻法执字第331号;(2014)恢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卜日保与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原称遂溪县遂城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日保,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湛麻法执字第331号(2014)恢字1-3号申请执行人:卜日保,男。被执行人: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原称遂溪县遂城初级中学)。法宝代表人:郑健,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遂溪县人民法院(2003)遂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和(2004)遂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日保与被执行人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原称遂溪县遂城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存款的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遂溪县遂城第一初级中学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存款50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3个月(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茂林审判员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宝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