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汪群与汪群、孙春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汪群,孙春红,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詹必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1号枫丹白鹭一层5号。法定代表人胡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易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承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易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群。被告孙春红。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詹必志,总经理。被告詹必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群、孙春红、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詹必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4元减半收取4,932元,邮寄费50元,共计4,982元,由原告武汉森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