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海法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辉与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辉,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保字第8号申请人郑辉,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104号2层。法定代表人詹孝龙。申请人郑辉以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万龙9”轮欠付其工资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扣押现停泊于福州港的“万龙9”轮,并要求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为“万龙9”轮提供4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郑辉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万龙9”轮于福州港,扣押期间船舶的安全由被申请人自行负责;三、责令被申请人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为“万龙9”轮向本院提供40,000元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志峰代理审判员  鲁金石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