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启银诉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银,杜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刘启银。被告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银诉被告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启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7元,共计62元,由原告刘启银负担。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