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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启银诉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银,杜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刘启银。被告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银诉被告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启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7元,共计62元,由原告刘启银负担。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