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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经济生态园区(南垂驾校往北500米)昂生药业。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交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